昨日,省工商局发布《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试行办法》29条措施,在城市圈内统一市场准入条件。
今后,武汉城市圈九个城市内的企业均可冠“武汉”名;此外,对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准更加放宽,企业在选定主要经营项目的同时,需经营其他项目的,不需再在执照上标明具体经营项目,也不需到工商部门登记(需法定前置许可审批的除外)。
九市企业可冠“武汉”名
记者了解到,《试行办法》最引人注目的措施,是统一了城市圈内的市场准入条件,该部分内容有10条,打破了以往各自为政的行政区划限制。
该办法的第一条规定: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在名称中冠用圈内异地行政区划名称。例如,设在黄石市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可申请冠名为“武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设在武汉市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也可申请冠名为“黄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据介绍,此举在全国工商系统属首创。
省工商局总经济师李跃春昨介绍,“实行企业异地冠名有双层涵义:一是在本市新开办的企业,由原来的只能冠用本市行政区划名称,改为也可以冠用圈内其他市、县行政区划的名称;二是圈内企业在圈内其他市县投资开办公司,可以在新办企业名称中保留该投资企业的行政区划名称,比如,武汉某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到仙桃市投资开办一个企业,该企业名称可以叫“武汉某某食品加工仙桃有限公司”。
企业对一体化需求强烈
省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局长马汉江介绍,去年底,省工商局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与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实行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的试点,允许葛店开发区企业冠用“武汉”名,该试点反响热烈,一些地区纷纷请求省工商局扩大试点范围。
截至6月初,葛店开发区企业冠“武汉”名的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有7家,已办理设立登记4家,有2家原在武汉的企业迁移到葛店开发区,保留了“武汉”名。
“实业”等企业用语取消限制
《试行办法》还大幅放宽了企业名称的行业限制。《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名称可以更加灵活的反映行业,对以“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用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的,不再受相关条件的限制,突破了现行法规中企业名称必须反映行业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使用规范用语,在此前,使用“实业”等用语的企业要求必须达到相当规模,比如注册资本金至少要达到1亿元等。
“超范围经营”有望淡出
此外,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准实行更加放宽和便捷的方式。
今后,武汉城市圈内企业在选定主要经营项目的同时,可在经营范围中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设定前置许可的,可自行开展经营活动”表述方式处理,不需再标明和审查具体的经营项目,也不需因经营项目的变化到工商部门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用具体、明确的项目作为经营范围。
据介绍,这意味着今后对“超范围经营”的处罚在工商执法中有望渐渐淡出。
出租车经营权可作出资方式
《试行办法》在企业出资范围上有了更大的突破。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以及债权等都可以作为出资方式。
首次把企业净资产和公司股权纳入出资范围,明确内资公司合并与分立设立公司及企业改制、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设公司,可用净资产作为出资;投资者可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对圈内其他内资公司的出资,这样丰富了出资形式,以利更多非货币形式的要素资本能够进入城市圈创业人员出资领域。
在武汉可办外地执照
按照《试行办法》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可异地登记,这意味着今后武汉的投资者在城市圈内其他城市办理企业,可直接在武汉申请办理执照,而无须到该城市的工商部门去办理,待全部申请手续办完以后,只需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局领取执照就可以了。
据介绍,此举是《试行办法》中最体现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的措施之一,在全国工商系统也属率先尝试。
圈内工商服务有望更快捷
《试行办法》突出了“城市圈”作为整体的大区域概念,能在本地办的就不到异地办,一地准入、异地互认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方便投资者和经营者。
省工商局局长梁伟年介绍,《试行办法》出台19条规定,对企业异地申请冠名、注册登记、在圈内跨市县迁移、异地年检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出台了配套的落实措施,从而达到圈内各工商机关形成一个紧密整体,企业需到圈内异地其他机关办的事,可在本地一个机关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