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数千元的货物托运时丢了,承运方最后只愿赔几十元的托运费。今后,武汉市物流行业用这种“行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昨日,武汉市工商局公布了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突破了物流行业以运输费用的倍数为计价赔偿限额的行业惯例。
该文本首次明确约定,运输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
货物运输行业目前已成为一大服务产业,近年来也成了投诉量急剧增加的行业。承运方自制的“霸王”格式合同是争议焦点。
以当地工商部门近日接到的一个投诉为例。蒋先生在汉正街流通巷某托运部,托运了一包服装到河南信阳,服装价值1480元。由于托运公司管理不善,这批货中途全部丢失。托运部只答应“按托运合同中约定的,未保价货物丢失后最高按托运费的10倍赔偿”,赔付额仅几十元。
武汉工商部门推出的这一示范合同文本,在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上增加了两个条款。其中一条是可选择违约金比例的,“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按货物总价值的×%偿付违约金。”另外一条则直接约定,运丢了货,承运人应按实际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