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河南一家塑料助剂公司想在湖北推广胶水,于是找到了武汉某印刷公司。塑料助剂公司职员王某专程到武汉面谈了该业务。王某要印刷公司做胶水的湖北总代理商,并承诺不会再让其他商家做。当时,印刷公司业务经理林某提出签一份书面合同,但王某表示不用签,他说话肯定算数。
几天后,印刷公司进了对方4万元的胶水。但不久后,林某发现武汉还有别的经销商在经营该品牌胶水。这样一来,林某的生意逐渐不好做了,一番打听后才知道,王某并没有信守承诺,而是在湖北找了好几家代理商。林某很气愤,由于当初4万元的货款是分期支付的,所以他只给对方汇了2万元后,便不再汇款。
一年后,该塑料助剂公司催促林某支付剩余货款,林某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拒绝。多次讨要无果后,塑料助剂公司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林某支付剩余货款2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出示了欠条。对此,林某辩称,因对方违反口头约定,造成他大量库存无法处理,损失达4万多元,他不但不会支付货款,还要求对方赔偿他的损失。法官要求林某出示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但林某却无法出示。
法官审理后认为,林某欠塑料助剂公司货款是事实,林某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需另行起诉。记者昨悉,法院已作出判决,林某于年底前支付对方5000元,剩余的1.5万元在明年7月30日之前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