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的减免标准,相关部门并没有出台明文的规定,减免多少,弹性较大。对此,法学人士认为,滞纳金减免政策应制订标准和明文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田圣斌副教授认为,滞纳金的减免应该制订标准,减免事由要有明文规定。虽然车主申请减免滞纳金的理由多种多样,但并不代表不能制订相应标准。如果没有标准,容易导致行政随意,进而产生某种特权。
田副教授还表示,减免政策应该公开化,以各种形式宣传,例如在办事大厅设立信息公示牌,让尽可能多的车主知道这项政策。车主享有知情权,征稽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车主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也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法学博士谢忱也认为,如果没有详细的规章会导致行政上的随意,致使自由裁量权过大,这样可能会进一步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是权力的寻租。
谢忱表示,征稽部门作为窗口行业,对减免滞纳金这样的优惠政策应该告知车主,满足车主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