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和刘静(均为化名)是一对新婚夫妇。今年5月31日晚,两人来到汉口某摄影工作室,欲在此拍摄婚纱照。双方签订了《婚纱预约单》,约定于6月5日拍摄婚纱照,各项费用共计4000多元。随后,李强两人向工作室交纳了1300元定金。6月5日,在收取余款后,工作室为两人拍摄了一套婚纱照。
拿到相册后,李强感到很失望,认为“人照变了,化妆粗糙,相册装订也差劲”。此时,工作室则称,《婚纱预约单》中有声明事项:预约定金不退还,摄影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摄影的照片可用于本公司广告宣传。对此,李强和刘静大呼冤枉,称两人当初签字时,工作室并没告知有该项声明。
就这样,双方发生纠纷。没想到,6月11日,两人竟发现,工作室将自己的婚纱照上传到两家网站用于广告宣传。两人随即通过公证处,对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
8月初,夫妻俩在工商部门查实,该摄影工作室并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为此,近日,两人将该摄影工作室的两名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支付原告保全费和工商查询费共计1000多元。
昨日,记者就此连线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和清。黄律师认为,被告以格式合同的方式作出对原告不公平、不合理的声明事项,属于其单方意思表示,应当无效。摄影工作室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就进行民事活动,两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赢利为目的,擅自将原告的婚纱摄影照片在网站上使用,进行网络宣传,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因此,原告有权提出以上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