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汉口的陈明(化名)入住某新建小区。当时,他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每月1.2元。因陈明属于拆迁还建户,开发商承诺,第一年,陈明可按每平方米每月0.85元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其差额部分由开发商补交。当月,陈明就交纳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随后,陈明开始装修新房。没想到,此时,物业公司却要收取装修材料电梯运转费 300元、垃圾运输费300元。陈明觉得这是乱收费,但装修在即,他与物业公司争执几句后,还是如数交纳了这些费用。但双方就此产生了矛盾。一年很快过去了,物业公司催促陈明按照1.2元的标准续交物业费,遭到拒绝。
在多次催缴未果后,今年5月,物业公司将陈明告上法庭,要求他交纳拖欠的物业费1000多元,并支付违约金400多元。对此,陈明辩称,当初装修时就遭到物业公司“乱收费”,且物业公司在公共场所进行停车、广告经营活动,却未能依法处置收益,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因此要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陈明还表示,如果对方仍按照0.85元的标准收物业费,他将及时交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0.85元的标准是开发商基于补偿还建户而进行补贴后的标准,其适用时间仅为一年。陈明所称物业公司“乱收费”,可以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与本案无关。且双方当初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到法律保护。
记者昨悉,法院已据此作出判决:陈明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